3)第1113章 生存的权利_至高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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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不考虑清楚,就盲目的实行的话,就会给我们的政府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

  李天逸听完之后,轻轻点点头说道:“陈忠奎同志的这两个问题提得非常好。

  一直以来,不少地方都有热衷学习“外地经验”的习惯,导致地区间互相效仿,甚至出现了思维模式高度趋同的问题。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当然值得学习,但如果不加分析地搞“拿来主义”,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而事实上,“外地经验”也未必都是“先进”的,不能因为是“创新”,就不问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的问题,直接拿过来用。

  至于所谓政府外包,是政府将一些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去做,可以实现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要比政府做得更好。

  但城管“业务”属于行政执法工作,而执法,首先必须取得法律授权,其次是必须由公共部门承担;社会组织、私营机构承包行政执法、替代政府执法,不论在法律上、逻辑上都讲不通。甚至是有些荒谬。这种创新不要也罢。

  最关键的是,城管外包的这种所谓的经验首先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而且在外地实施的时候,也曾经时常捅娄子,而我们宁康市的这次城管外包服务,竟然有涉黑的人员和一些有案底的人员进入了我们的城管外包服务执行人员之中,那么请问,这些个曾经多次违法的人员,他们有什么资格去代替城管局进行执法呢?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都是这样的人,这种素质的人,那么我们凭什么能够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

  而且,如果当时在搞城管服务外包的时候,有关部门和负责人仔细研究一下相关媒体对于外地的所谓的城管外包的评论,就应该对城管外包慎重选择,我们市政府在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分清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执法的边界概念,服务可以外包,而执法不存在“外包”的逻辑。

  实际上,行政执法可不可以外包,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执法上的逻辑,必须严格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把握住这条原则,问题便简单而清晰。行政执法职责必须由国家机关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而国家机关授权事业单位执法,也是有法可依的;但“外包”给社会组织、私营机构,则无任何法律依据。执法权“外包”,实际上是法律概念、逻辑上的错误,这种教训是最需要吸取的。”

  李天逸说完之后,现场再次响起了一阵雷鸣般的掌声。

  人群中那位第一个给了陈忠奎视频的年轻人大声喊道:“李市长,你说的实在是太好了,以前城管局在执法的时候,虽然也有一些过激的行为,但毕竟是在编人员,他们的素质还是相对比较高的,很多时候也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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